可以说,宪法是透过基本法而在香港得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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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 2025-04-05 18:08:35 774大桥河北省唐山丰南区

相关梳理可参见[日]松尾浩也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上卷),丁相顺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邵晖:《检察一体的历史与现实》,《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第85页等。

《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必要借鉴《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也作出类似《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第22条第1项的规定。注释: [1]  朱力宇:《法理学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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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由以上可见,港澳在回归前英国宪法、葡国宪法都分别在港澳直接适用。因为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并不能直接约束公民,国家不能依据宪法直接要求公民履行任何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必须由立法者通过法律进行具体化後,才构成对公民的约束。[[35]]笔者注意到,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该法已被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实施。针对消极适用说主张特别行政区不能通过立法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颠覆社会主义制度也是宪法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表现的观点,笔者认为,特别行政区确实不能通过立法来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颠覆社会主义制度,但这不是宪法适用於香港的表现,理由如下:第一,不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属於消极不作为,属於法的遵守,不属於法的适用,应是属於法的实施的范畴。虽然国家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该条款与基本法第5条并不矛盾,因为两者对待社会主义制度的方式都是消极不作为,前者是不破坏,後者是不实行。

自港澳自回归开始,港澳特别行政区纳入国家宪法确立的宪制秩序,国家宪法中关於国家主权、主权标志等规范就自动、直接适用於特别行政区,不需要用其他法律具体化。[62]  李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之性质: 宪法的特别法》,载《厦门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2 年第5 期,第35页。早期的间接适用说是认为宪法透过基本法而在特别行政区获得适用。

[16]  参见张根大:《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5-56页。但该观点只是笼统地说国家宪法对特别行政区整体有效,未能够对宪法的哪些规范对特别行政区有效、哪些规范不具有效力问题做出回应。[[52]]当然,持部分适用说者不限於内地学者,也包括香港的学者和法官。港澳基本法无法穷尽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所涉及的所有事务。

[[28]]在香港高等法院作出的关於西九龙车站一地两检案裁判中,原告方的法律专家坚持认为基本法具有排他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通过基本法的机制监督基本法的实施,但不能在基本法的框架之外制定对香港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33]  中国宪法第62 条第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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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并不能直接约束公民,国家不能依据宪法直接要求公民履行任何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必须由立法者通过法律进行具体化後,才构成对公民的约束。[22]  参见邹平学:《1982年宪法第31条辨析—兼论现行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载《当代港澳研究》第10辑,第83页。除此之外,那些两制规范中不涉及社会主义制度规范(即国家宪法分类示意图中的B类规范)的效力范围并不包括特别行政区。[[80]] 结语 港澳在回归以後,就纳入国家宪法所确立的宪制秩序,国家宪法必然在特别行政区实施,但因为实行一国两制,国家宪法只有部分规范实施於特别行政区。

有的条款具有直接拘束力,由於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不同,宪法的部分条款对特别行政区只具有间接整体拘束力。可以说,宪法是透过基本法而在香港得以实现的。那种认为因为宪法是包括特别行政区在内的所有中国领土范围内的根本法或最高法,所以宪法所有条款对特别行政区就都有效,如此的推论可能犯了想当然的错误,具体说来:第一,宪法的全部规范如果对特别行政区都有效,那麽就得全部实施,即全部宪法规范必须在特别行政区得以适用或遵守。《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第3条的名称是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如果按文义解释,这里的中央人民政府不包括执政党中央机关,也就是说《澳门维护国家安全法》还没有把国家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作为保护的对象。

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如果说在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上基本法是排他性的法律文件,那麽中央就不能在基本法之外根据国家宪法对港澳做出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和行为。[9]  参见饶戈平:《一国两制方针与宪法在港澳地区的适用问题》,载杨允中、饶戈平主编: 《成功的十年:一国两制在澳门的实践》,澳门基本法推广协会2009年版,第1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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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不可否认的是在《香港基本法》中确实找不到中央政府为香港制定经济发展规划的依据,然而,此依据能在宪法中找到。[74]  例如,宪法第52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

他提出,就香港政府管治、规制中央与香港的关系而言,《香港基本法》是一份自给自足的、排他的法律文件。[76]  See Jorge Noronha e Silveira. Subsídios para a História do Direito Constitucional de Macau (1820 - 1974)(《澳门宪法史初探》).Macau: Publica??es o Direito1991,p.17.转引自呉志良:《澳门政治制度史》,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4页。说起基本法的排他性,还需提及港澳两部基本法第5条的规定,即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来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因为尽管基本法关於港澳社会制度的规定只能在港澳特别行政区范围内实施,而不在国家的其他区域实施,但它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应当在全国范围内有效、适用,不得以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为理由而反对或破坏港澳实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政策,这种对港澳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另外一种制度的尊重,就是基本法适用於内地的表现形式之一。(2) 宪法作为特定问题的判决依据。消极适用说认为,那些有关社会主义制度或政策的宪法条文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於特别行政区,但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民众必须承认这些条款在中国其他地区实施的有效性。

笔者认为宪法中关於国家主权和主权标志的规范、涉及中央国家机构的部分规范、涉及国家义务的部分规范[[73]]和公民义务中那些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的规范[[74]]等,应属於一国规范。[[58]]此观点也应归入直接适用说。

我们国家的宪法其实有两个功能,一个是拱顶宪法的作用,另一个是内地宪法的作用。其实,宪法中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的规定并非都属於一国规范,故并非都适用於特别行政区。

[34]  See Yash Ghai, 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 the Resumption of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he Basic Law ,2nd edition,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9, p.13. [35]  参见陈端洪:《基本法的宪法性质》,载《中外法学》2020年第1期,第60页。那些不在特别行政区适用的宪法规范是否就没有实效,也没有效力呢?这个问题过去一直没有人探讨。

[65]  参见王振民、孙成:《香港法院适用中国宪法问题研究》,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4期,第4-5页。当然,这与联邦制国家的联邦宪法的地域效力也存在区别,因为即使在联邦制国家,联邦宪法的所有规范也对各个联邦主体有效,可以适用於各个联邦主体。[75]  参见谢怀拭:《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兼论研究香港法问题》,载《法学评论》1988年第3期,第22-23页。两部基本法中涉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规范、内地行政区域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规范应适用於内地,而其中仅涉及特别行政区事务的规范不适用於内地。

国家宪法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意义重大,不但可以维护国家层面的宪制秩序,而且可以维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层面的宪制秩序。[19]  参见刘焯:《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新探》,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1期,第76页。

但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国家宪法效力的实现表现为只有少数特别条款在这些地区实施,而绝大多数条款不能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实施。正如于兴中教授所说回归以後,香港虽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区,但我国法律中的‘最终承认规则并不一定就是香港法律中的‘最终承认规则。

[36]  中国宪法第62条第16项是关於全国人大职权的兜底规定,即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51]]也有学者指出,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直接适用条款需要通过未替代性和关联性测试。

进一步说,维护国家层面的宪制秩序的目的是维护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而维护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层面宪制秩序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管治,当然两者的关系并非是割裂的,而是有一定的重合。三、国家宪法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方式 学界曾对国家宪法在特别行政区适用方式有较多探讨,本文对国家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实施方式的讨论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展开。[56]  参见肖蔚云:《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0年第3期,第10页。[80]  参见张恒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执政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第17页。

[[37]]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大律师公会也没有质疑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据宪法对特别行政区行使权力。4. 效力的区际差异说 有学者指出,在宪法效力的实现方式上,港澳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并不一样。

如同全部有效说一样,全部适用说在论证方法上也存在想当然的问题。笔者认为港澳当然不能否认那些社会主义制度或政策的宪法规范在中国其他地区实施的有效性,但这并不是说这些条文消极适用於港澳。

该规范涉及社会主义制度,故也属於两制规范。[[40]]有学者指出,如果特定宪法条文的适用会导致排除适用某个基本法条文或某个已纳入基本法教义体系的规则,那麽其就与全国人大作出的《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决定》的法律效力不符,抵触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抵触了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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